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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資字第 10322015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春字第 1 期 38 頁
相關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5、50、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
項目及清運、排出等規定,並自 104.01.01  日起實施
主    旨: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
          、排出規定,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6  項、第 12 條第 2  項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
          除處理辦法規定。
公告事項:ㄧ、下列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ㄧ)廢乾淨塑膠袋:指包含各類塑膠材質(不含複合性材質)購物用提
                袋及包裝袋,但其袋內外不得含有固體雜質及油脂。
          (二)廢食用油:指食品生產加工或餐飲烹煮後產生之各類動、植物性油
                脂。
          (三)廚餘:指瀝乾水分之生、熟固體食物及有機垃圾,並分為「養豬廚
                餘」及「堆肥廚餘」如下:
               1、養豬廚餘:含米食類、麵食類、豆食類、肉類、零食類、罐頭類
                  、粉狀類、調味類、水果類、蔬菜類等。
               2、堆肥廚餘:含硬皮類、植物殘渣、堅果類、硬殼類、園藝類等。
          二、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應分別以適當方式或容器盛裝後,依
              本市規定清運機具循線收運到達時間及停靠收集點,交付清運。
          三、排出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應確實分類,不可摻雜廢棄物
              。
          四、公、私營市場、攤販集中區、私立學校、便利商店業、飲料批發零售
              業、農產品批發零售業及蔬果批發零售業等家戶以外非事業(以下稱
              家戶以外非事業)產生之「堆肥廚餘」,其排出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ㄧ)家戶以外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並交付各區
                清潔隊清運,堆肥廚餘需各區清潔隊清運、處理者,應與本市各區
                清潔隊約定時間及地點交付清除。
          (二)家戶以外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清除、處理,堆肥廚餘需各區清潔隊清運、處理者,應以本市專用
                垃圾袋盛裝,並與本市各區清潔隊約定時間及地點交付清除。
          (三)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五、家戶及其他非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其排出方式應交由執行機關清理
              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
          六、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者,依同法第 5
              0 條規定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七、本府 100  年 11 月 9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1247538 號公告,自本
              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11 月 9  日北府環衛字第 1
  001247538 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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