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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規字第 103090567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2 期 29-30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8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3、17、7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新北市土城區永寧段 569  地號等 6  筆及大巒段
421-1 地號等 59 筆土地住宅社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結
論
主    旨:公告「新北市土城區永寧段 569  地號等 6  筆及大巒段 421-1  地號等
          59  筆土地住宅社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3 條。
公告事項:一、本開發計畫基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永寧段 569  地號等 6  筆及大巒
              段 421-1  地號等 59 筆土地,基地面積 99,598 平方公尺,總樓地
              板面積 474,213.76 平方公尺。基地 A  區:興建 14 棟之住宅及 1
              棟活動中心、B 區:興建 2  棟之住宅、C 區:興建 1  棟之住宅、
              D 區:興建 4  棟之住宅,合計興建 21 棟住宅共 2,280  戶,汽車
              停車位 3,346  席、機車停車位 2,736  席、自行車停車位 1,673
              席,餘詳環境影響說明書。
          二、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及採取之減輕
              與預防措施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亦即本案已通過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負擔,如
              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
              估法第 23 條規定予以處分:
          (一)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就其對環境衝
                擊、污染防制及因應措施等進行審查,開發單位應確實依本委員會
                審議事項執行,至於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仍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權責依法辦理。
          (二)開發單位應依承諾確保本案無安全疑慮,亦即營運期間發生天災所
                導致之傷亡及財損,願負所有責任。
          (三)應取得銀級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應於放樣勘驗
                前取得,綠建築標章則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 6  個月內取得,並應
                定期提報綠色採購相關資料。
          (四)本建案銷售時不得有張貼小廣告、看板等違規行為,且各項承諾事
                項以公開方式告知購買者知悉。
          (五)應確實依規劃之生態保育及補償措施、坡地安全監測計畫確實執行
                。
          (六)應確實依所提拆遷補償費、回饋計畫、移植計畫及社區接駁巴士執
                行。
          (七)棄土如運送至新北市以外之收受場廠,運輸車輛應加裝 GPS,並定
                期每兩星期將相關紀錄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副知本府環境
                保護局。
          三、本案經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後,認定開發單位未來於施
              工及營運階段時,確實履行所提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
              措施及上述所有負擔。
          四、本計畫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第
              3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18 條之規定,開發單位應於動工前至當地舉行
              公開說明會,該說明會並應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
              點」辦理相關事宜。
          五、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府環
              境保護局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
              開發之第 1  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以利追蹤監督作業。
          六、環境監測之項目、頻率、地點及其檢測方法等,相關法令修訂時應配
              合修正;施工期間之環境監測計畫應於監測次月內提送本府環境保護
              局,營運期間應監測 2  年,且於每季監測時間內提送本府環境保護
              局,若欲停止監測應檢送變更內容對照表,經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同
              意後,始得停止監測,在審查未經核准前仍應持續監測,另營運階段
              係指取得使用執照後起算。
          七、施工階段應將審查結論公告比照建照施工告示欄模式張貼工地明顯處
              。
          八、施工期間若發現文化資產埋藏,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0 條規定辦
              理。
          九、開發單位應參照「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建檔作業規範」提送環境影
              響說明書定稿本之電腦檔案。
          十、本環境影響說明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原申請內容。
          十一、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
                願書逕送本府後,再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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