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之規定,公告新北市一般廢棄物之 清運及排出方式,如未依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則依同法第 50 之規定處罰之
主 旨: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運及排出方式,並自 100 年 6 月 1 日實施。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市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廚餘應依個別規定方式排 出清除外,應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 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 二、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非行人行走其間飲食活動產生之廢棄物 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 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 條或第 27 條規定,以同法第 50 條規定處罰。 四、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99 年 12 月 27 日北環衛字第 0990125943 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北環衛 字第 0990125943 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新北府環資字第 1080662531 號公告,自 108 年 5 月 1 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