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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
相關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27、50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之規定,公告新北市一般廢棄物之
清運及排出方式,如未依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則依同法第
50  之規定處罰之

主    旨: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運及排出方式,並自 100  年 6  月 1  日實施。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市一般廢棄物,除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廚餘應依個別規定方式排
              出清除外,應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
              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
          二、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非行人行走其間飲食活動產生之廢棄物
              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
          三、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 條或第 27 條規定,以同法第 50 條規定處罰。
          四、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99 年 12 月 27 日北環衛字第 0990125943 
              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北環衛
  字第 0990125943 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新北府環資字第
  1080662531  號公告,自 108  年 5  月 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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