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該市一般廢 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並自 100.6.1 起實施
全文內容:本市環保局於 100 年 5 月 20 日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35530 公告廢 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 方式,其公告內容分述如下: 一、實施日期:100 年 6 月 1 日。 二、勸導期間:100 年 6 月 1 日至 100 年 6 月 31 日。 三、定義: (一)廢乾淨塑膠袋 1.指各類塑膠材質(不含複合性材質)之購物用提袋及包裝袋。 2.袋內外不得含有固體雜質及油脂。 (二)廢食用油––指食品生產加工或餐飲烹煮後產生之各類動、植物性 油脂。 (三)廚餘––指瀝乾水份之生、熟固體食物及有機垃圾,並分為: 1.「養豬廚餘」:含米食類、麵食類、豆食類、肉類、零食類、罐 頭類、粉狀類、調味類、水果類、堅果類、蔬菜類等。 2.「堆肥廚餘」:含硬皮類、植物殘渣、堅果類、硬殼類、園藝類 等。 四、清運及排出方式 (一)應以適當方式或容器盛裝。 (二)應依上述定義確實分類,不可參雜廢棄物。 (三)分為一般清運方式及特定業者之「堆肥廚餘」清運方式 1.一般清運方式––依本市規定清運機具循線收運到達時間及停靠 收集點,交付清運。 2.特定業者之「堆肥廚餘」清運方式 (1)必須為堆肥廚餘。 (2)必須為公私營市場、攤販集中區、私立學校,便利商店業、飲 料批發業、農產品零售業、蔬果批發業。 (3)可選下列排出方式之一 A.委託本市各區清潔隊者 a.應使用專用塑膠袋。 b.與本市各區清潔隊約定時間及地點交付清除。 B.委託本市各區清潔隊以外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 理。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00 年 11 月 9 日北府 環衛字第 1001247538 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