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031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府環衛字第 10000355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相關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5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該市一般廢
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並自 100.6.1  起實施

全文內容:本市環保局於 100  年 5  月 20 日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35530 公告廢
          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
          方式,其公告內容分述如下:
          一、實施日期:100 年 6  月 1  日。
          二、勸導期間:100 年 6  月 1  日至 100  年 6  月 31 日。
          三、定義:
          (一)廢乾淨塑膠袋
                1.指各類塑膠材質(不含複合性材質)之購物用提袋及包裝袋。
                2.袋內外不得含有固體雜質及油脂。
          (二)廢食用油––指食品生產加工或餐飲烹煮後產生之各類動、植物性
                油脂。
          (三)廚餘––指瀝乾水份之生、熟固體食物及有機垃圾,並分為:
                1.「養豬廚餘」:含米食類、麵食類、豆食類、肉類、零食類、罐
                  頭類、粉狀類、調味類、水果類、堅果類、蔬菜類等。
                2.「堆肥廚餘」:含硬皮類、植物殘渣、堅果類、硬殼類、園藝類
                  等。
          四、清運及排出方式
          (一)應以適當方式或容器盛裝。
          (二)應依上述定義確實分類,不可參雜廢棄物。
          (三)分為一般清運方式及特定業者之「堆肥廚餘」清運方式
                1.一般清運方式––依本市規定清運機具循線收運到達時間及停靠
                  收集點,交付清運。
                2.特定業者之「堆肥廚餘」清運方式
               (1)必須為堆肥廚餘。
               (2)必須為公私營市場、攤販集中區、私立學校,便利商店業、飲
                    料批發業、農產品零售業、蔬果批發業。
               (3)可選下列排出方式之一
                    A.委託本市各區清潔隊者
                      a.應使用專用塑膠袋。
                      b.與本市各區清潔隊約定時間及地點交付清除。
                    B.委託本市各區清潔隊以外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
                      理。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民國 100  年 11 月 9  日北府
  環衛字第 1001247538 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