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春字第 8 期 25-26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2 條規定辦理,公告增訂廢乾淨塑膠袋及廢食 用油為臺北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分類排出方式
主 旨:公告增訂廢乾淨塑膠袋及廢食用油為本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及分類排出方式。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6 項及第 12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增訂本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 (一)廢乾淨塑膠袋:包含各類塑膠材質(不含複合性材質)購物用提袋 及包裝袋,但其袋內外不得含有固體雜質及油脂。 (二)廢食用油:食品生產加工或餐飲烹煮後產生之各類動、植物性油脂 。 二、前項應回收項目應予分類回收,不得併入其他一般廢棄物內予以清除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