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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衛字第 09700398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13 期 7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8、19、20 條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告委託「技佳工程
顧問有限公司」辦理「97  年度臺北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者、責任
業者及販賣業者稽查管制計畫」業務
主    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97  年度臺北縣應回收廢棄物
          回收處理業者、責任業者及販賣業者稽查管制計畫」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
              業者之場所及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辦理「97  年度臺北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者、責任業者及販賣業者稽查管制計畫」之相關查核輔導業務,自即
              日起至 98 年 4  月 18 日止,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
              。該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159  號 13 樓,電話:(02)
              2759-8968 。                                                
          三、本府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查核業務項目如下所列:    
          (一)辦理本縣資源回收列管 9  大行業販賣業者、連鎖速食店、照明光
                源販賣業者之現場查核工作。                                
          (二)辦理本縣資源回收列管責任業者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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