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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空字第 10300094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5 期 22-23 頁
相關法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3、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於晚上 10 點至早上 8  點,
不得施放高空煙火及爆音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或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民俗活動

主    旨:修正「新北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並自即日生效
          。
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
              為:
          (一)施放高空煙火及爆音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在元旦、除夕、春節至
                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及國慶日等節慶當日,不在此限
                。
          (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民俗活動(如神壇、廟會、婚喪活動等)、室外
                集會及遊行活動。但在元旦、除夕、春節至元宵節、端午節、中元
                節、中秋節及國慶日等節慶當日,不在此限。
          (三)使用動力機械從事住宅公寓大廈裝修工程。
          二、於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節慶當日使用擴音設施者,其產生噪音應符
              合噪音管制標準第七條之規定。
          三、於本市第一類或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
              從事下列行為:
          (一)使用動力機械從事餐飲、洗染或印刷等商業行為。
          (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移動式商業廣告車輛)。
          四、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每週六及週日中
              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除營業項目屬經濟部公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
              碼表之「視聽歌唱業」並經登記許可之營業場所外,不得使用卡拉 O
              K。
          五、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新北府環空字第
  10411158132 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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