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公告新北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 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主 旨:公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及廢止臺北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北府環空字第○九九○○四 九二一九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一、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整,不得從事下 列行為: (一)施放高空煙火及爆炸音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在元旦、除夕、春節 至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及國慶日等節慶當日,不在此 限。 (二)民俗活動(如神壇、廟會、婚喪活動等)、室外集會及遊行活動使 用擴音設施。但在元旦、除夕、春節至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 中秋節及國慶日等節慶當日,不在此限。 (三)住宅公寓大廈裝修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 (四)非營業用卡拉 OK、歌唱伴唱機等擴音設施之使用。 二、於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節慶當日,使用擴音設施者,其 噪音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七條之規定。 三、本市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整,不得 從事下列行為: (一)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使用擴音設施之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移動式商業廣告車輛)。 四、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備註:本公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 年 1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08585 號函核定。
1.依本筆資料,原臺北縣政府民國 99 年 7 月 6 日北府環空字第 099 0049219 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