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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空字第 099012657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
相關法條 噪音管制法 第 23、8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公告新北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
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主    旨:公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
          及廢止臺北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北府環空字第○九九○○四
          九二一九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一、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整,不得從事下
              列行為:
          (一)施放高空煙火及爆炸音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在元旦、除夕、春節
                至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及國慶日等節慶當日,不在此
                限。
          (二)民俗活動(如神壇、廟會、婚喪活動等)、室外集會及遊行活動使
                用擴音設施。但在元旦、除夕、春節至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
                中秋節及國慶日等節慶當日,不在此限。
          (三)住宅公寓大廈裝修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 
          (四)非營業用卡拉  OK、歌唱伴唱機等擴音設施之使用。
          二、於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節慶當日,使用擴音設施者,其
              噪音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七條之規定。
          三、本市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內,自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整,不得
              從事下列行為: 
          (一)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使用擴音設施之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移動式商業廣告車輛)。
          四、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備註:本公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  年 1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08585  號函核定。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北縣政府民國 99 年 7  月 6  日北府環空字第 099
  0049219 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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