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9 年夏字第 7 期 65 頁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公告臺北縣限制營建工程從事夜間施工致妨礙 安寧之行為
主 旨:公告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限制營建工程從事夜間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 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一、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整,禁止營建工程使 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有危及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 搶救、搶修工程。 (三)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 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之屬連續性 必要工程,並應現場出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夜間施工之文件 。 二、前項第三款經核准於夜間施工者,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之規 定。 備 註:本公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 年 4 月 29 日環署空字第 0990035339 號函核定。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1 月 28 日北府環空字第 0 9901265733 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