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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空字第 09900304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9 年夏字第 7 期 65 頁
相關法條 噪音管制法 第 8 條
旨: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公告臺北縣限制營建工程從事夜間施工致妨礙
安寧之行為

主    旨:公告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限制營建工程從事夜間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
          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一、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整,禁止營建工程使
              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有危及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
                搶救、搶修工程。
          (三)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
                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之屬連續性
                必要工程,並應現場出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夜間施工之文件
                。
          二、前項第三款經核准於夜間施工者,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六條之規
              定。
備    註:本公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 年 4  月 29 日環署空字第 0990035339 
          號函核定。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1  月 28 日北府環空字第 0
  9901265733  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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