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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水字第 10324217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春字第 1 期 37 頁
相關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9、30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自即日起劃定「林口溪流域水污染管
制區」
主    旨:劃定「林口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為確保林口溪及其流域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
              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林口溪及其流域之集水區域;其所屬行政區域係
              林口區之湖南里、南勢里、頂福里及下福里。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林口溪及其流域全部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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