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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水字第 10315778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秋字第 11 期 5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即日起至 106.08.15  日止委託經濟部工業局土城工業
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等 5  單位辦理水污染
防治查證權事宜
主    旨: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土城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
          園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樹林工
          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武崙(兼瑞芳)工業區服務中心等 5  處
          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委託查證範圍:所轄依下水道法、產業創新條例公告及負責管理之所
              屬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特定區域或工業區域內。
          二、委託項目:前項特定區域或工業區域內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進
              行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或攝影。
          三、委託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6  年 8  月 15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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