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秋字第 11 期 50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即日起至 106.08.15 日止委託經濟部工業局土城工業 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等 5 單位辦理水污染 防治查證權事宜
主 旨:公告本府委託經濟部工業局土城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 園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樹林工 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武崙(兼瑞芳)工業區服務中心等 5 處 單位辦理水污染防治查證權事宜。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委託查證範圍:所轄依下水道法、產業創新條例公告及負責管理之所 屬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特定區域或工業區域內。 二、委託項目:前項特定區域或工業區域內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進 行下列不涉及水質採樣檢測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項查證工作,包含 :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拍照或攝影。 三、委託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6 年 8 月 15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