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12 期 78-79 頁
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新北市政府修正公告劃定百拉卡飲用 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並自 100.02.22 生效
主 旨:修正公告劃定百拉卡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保護區範圍:如附圖及附表(二萬五千分之一比例地形範圍圖存公告 單位備查閱)面積一三二.○九公頃。 二、管制項目: 自公告之日起在保護區內不得有下列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 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 (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六)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 限。 (七)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 (八)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九)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 機場之開發。 (十)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者。 (十一)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者。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罰則: (一)違反本公告規定,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該行為。 (二)經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者,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 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