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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水字第 10000145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7 期 47-48 頁
相關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9、30 條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9、30 條,公告「雙溪河系水污染管制區」之管制
目的、管制區範圍、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九一○○四○七七四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為確保雙溪河系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
              康。
          二、管制區範圍:雙溪河系主支流集水區。其所屬行政區域如次:
          (一)雙溪區:長源里、外柑里、上林里、平林里、共和里、魚行里、新
                基里、三港里、牡丹里、三貂里。
          (二)貢寮區:貢寮里、龍門里、吉林里、龍岡里、雙玉里、福隆里。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指定之水體係指新北市雙溪水
                源保護區等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盤山坑溪、下坑溪、柑腳溪、三
                叉坑溪、平林溪、牡丹溪、雙溪、丁子蘭溪、枋腳溪、內寮溪、雙
                溪河等主支流。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水體係指盤山坑溪、下
                坑溪、柑腳溪、三叉坑溪、平林溪、牡丹溪、雙溪、丁子蘭溪、枋
                腳溪、內寮溪、雙溪河等主支流。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係指河川主管機關劃定之河川
                區域(指行水區、堤防用地、維護保留使用地及安全管制地)。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係指河川主管機關劃定之行水
                區(指兩堤之間水流行經或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
                )。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北縣政府民國 91 年 7  月 18 日北府環三字第 091
  0040774 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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