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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水字第 10000145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7 期 47 頁
相關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30、38、39、52 條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公告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使用爆炸物
捕殺水生物、洩放油料流入水體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日北府環三字第○九一○○四○七七四之一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自公告日起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使用爆炸物捕殺水生物、洩放
              油料流入水體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北縣政府民國 91 年 7  月 18 日北府環三字第 091
  0040774-1 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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