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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四字第 09300382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9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 條
旨:
公告「增訂廚餘為本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主    旨:公告「增訂廚餘為本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但書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廚餘為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二、前項所稱「廚餘」係指餐飲蒸煮前後或食用後所產生之菜葉、果皮、
              剩飯、蔬果茶葉殘渣、咖啡渣、肉類等物。
          三、本公告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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