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9 期 23 頁
公告「增訂廚餘為本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主 旨:公告「增訂廚餘為本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但書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廚餘為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二、前項所稱「廚餘」係指餐飲蒸煮前後或食用後所產生之菜葉、果皮、 剩飯、蔬果茶葉殘渣、咖啡渣、肉類等物。 三、本公告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