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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四字第 09300363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6 期 13-16 頁
相關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1、51 條
旨:
公告「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 (含保麗龍)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
方式及實施日期」

主    旨:「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 (含保麗龍)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
          及實施日期」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09
          30051187號公告,茲檢送公告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093005
              1187B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093005
              1187、0930051187A號公告影本及購物用塑膠袋及塑
              膠類 (含保麗龍)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違規警告單各乙份。

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環署廢字第0930051187號
主    旨:公告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 (含保麗龍)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
          式及實施日期。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一、限制使用對象:
           (一) 公部門:於下列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
                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販賣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1.政府部門: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等。
                2.國軍福利品供應站。
                3.公私立學校。
                4.公立醫療院所。
           (二) 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
                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
                、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
                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
           (三) 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 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合
                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凡
                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五) 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
                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
                均屬之。
           (六) 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之
                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
                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七) 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
                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
                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以及於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
                、量販店業或超級市場業內經營餐飲業務者。但公、民有市場、夜
                市內之餐飲性攤商 (舖、販) 不在此限。
          二、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一) 購物用塑膠袋係指提供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之塑膠袋。
           (二) 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含聚乙烯 (PE) 、聚丙烯 (PP) 、聚苯乙烯
                 (PS) 或聚氯乙烯 (PVC)  等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
                型,且厚度未達○.○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
           (三) 限制使用對象不得免費提供含聚乙烯 (PE) 、聚丙烯 (PP) 、聚苯
                乙烯 (PS) 或聚氯乙烯 (PVC)  等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
                工成型,且厚度達○.○六公釐 (含) 以上之購物用塑膠袋,且購
                物用塑膠袋之售價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
           (四) 以下列方式提供之塑膠袋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包裝成商品形式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2.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者。
                3.工廠用於包裝其產品者。
                4.盛裝醫療院所之藥品者。
          三、塑膠類 (含發泡聚苯乙烯,以下簡稱保麗龍)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實施
              方式:
           (一) 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塑膠類 (含保麗龍) 免洗餐具。
           (二) 本公告所稱塑膠類 (含保麗龍) 免洗餐具係指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
                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塑膠類餐具,客觀上不再經
                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公部門之餐廳與其他餐飲場所
                、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用於盛裝已烹飪
                、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
                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與公部門之福利社、合作社、從事其他
                販賣業務者,以及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
                販售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
                但下列塑膠類 (含保麗龍) 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1.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2.碗蓋。
                3.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四、違反本公告之處罰:違反本公告規定者,第一次先施以警告 (警告單
              格式如附件) ;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告發,並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五、實施日期:本公告自公告日實施。

附件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環署廢字第0930051187A號
主    旨:停止適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 (含保麗龍) 免洗餐具第一批限制使用
          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 (含保麗龍) 免
          洗餐具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及「本署九十一年
          六月十二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三九四三四號及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六九號公告之補充規定」等三公告。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停止適用本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三九四三四號公
          告「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 (含保麗龍) 免洗餐具第一批限制使用對象、
          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
          九八六九號公告「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 (含保麗龍) 免洗餐具第二批限
          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及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環署廢字第○
          九二○○○九三三八號公告「本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環署廢字第○九一
          ○○三九四三四號及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九八
          六九號公告之補充規定」等三公告。

相關圖表:附件: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 (含保麗龍) 免洗餐具限制使用違規警告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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