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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四字第 09300197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13 期 20 頁
相關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8、19、20 條
旨:
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委託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進行廢棄物清理法第
二十條之查核
主    旨:公告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委託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進行廢棄物清理
          法第二十條之查核。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公告事項:一、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委託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人員攜帶證明文
              件進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
              、販賣業者之場所及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
              容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
              處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
              他產銷管理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二、本府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北府環四字第0920019163號公告,
              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北縣政府民國 92 年 4  月 4  日北府環四字第 092
  0019163 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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