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7 條,公告臺北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空調系統、發 電機、變壓器、冷卻水塔、馬達、抽排風機、冷凍(藏)櫃、非營業用卡 拉 OK 等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 規定
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 公告事項:一、本縣各類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等場 所或工程範圍內,所使用之下列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 制標準第 6 條規定: (一)空調(通風)系統 (二)冷氣機 (三)冷卻水塔 (四)抽水馬達 (五)抽排風機 (六)冷凍(冷藏)櫃 (七)發電機(含固定及移動式) (八)變壓器 (九)非營業用卡拉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限 不得超過 30 日。 三、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 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之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規定,其噪音管制標準準用同標準第 4 條之規定。 四、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限不 得超過 4 日。
1.本筆資料,依據臺北縣政府民國 99 年 4 月 19 日北府環空字第 099 0030454 號公告,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