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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下字第 09100336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1 期 72 頁
相關法條 下水道法 第 7、8、9 條
旨:
本府指定「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為本縣轄內水源特定區
之污水下水道機構

主    旨:本府指定「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為本縣轄內水源特定區
          之污水下水道機構。
依    據:依據下水道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及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
          定區管理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水臺污字第○九一○五○○○一六○號
          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  本府原指定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為本縣轄內水源特定區
              之污水下水道機構,因應其改制為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
              局,更新公告由該局負責該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二  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核定之專用下水道系統內部建築物納管部分,由該
              局作總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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