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7 期 58-59 頁
公告修正「雙溪河系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修正「雙溪河系水污染管制區」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 管制目的:為確保雙溪河系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 康。 二 管制區範圍:雙溪河系主支流集水區。其所屬行政區域如次: (一) 雙溪鄉:長源村、外柑村、上林村、平林村、共和村、魚行村、新 基村、三港村、牡丹村、三紹村。 (二) 貢寮鄉:貢寮村、龍門村、吉林村、龍崗村、雙玉村、福隆村。 三 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指定之水體係指臺北縣雙溪水 源保護區等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盤山坑溪、下坑溪、柑腳溪、三 叉坑溪、平林溪、牡丹溪、雙溪、丁子蘭溪、枋腳溪、內寮溪、雙 溪河等主支流。 (二)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水體係指盤山坑溪、下 坑溪、柑腳溪、三叉坑溪、平林溪、牡丹溪、雙溪、丁子蘭溪、枋 腳溪、內寮溪、雙溪河等主支流。 四 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係指河川主管機關劃定之河川 區域 (指行水區、堤防用地、維護保留使用地及安全管制地) 。 (二)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係指河川主管機關劃定之行水 區 (指兩堤之間水流行經或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 ) 。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2 月 8 日北府環水字第 1 000014537 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