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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環三字第 09100407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7 期 58-59 頁
相關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9、30 條
旨:
公告修正「雙溪河系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修正「雙溪河系水污染管制區」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  管制目的:為確保雙溪河系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
              康。
          二  管制區範圍:雙溪河系主支流集水區。其所屬行政區域如次:
           (一) 雙溪鄉:長源村、外柑村、上林村、平林村、共和村、魚行村、新
                基村、三港村、牡丹村、三紹村。
           (二) 貢寮鄉:貢寮村、龍門村、吉林村、龍崗村、雙玉村、福隆村。
          三  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指定之水體係指臺北縣雙溪水
                源保護區等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盤山坑溪、下坑溪、柑腳溪、三
                叉坑溪、平林溪、牡丹溪、雙溪、丁子蘭溪、枋腳溪、內寮溪、雙
                溪河等主支流。
           (二)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水體係指盤山坑溪、下
                坑溪、柑腳溪、三叉坑溪、平林溪、牡丹溪、雙溪、丁子蘭溪、枋
                腳溪、內寮溪、雙溪河等主支流。
          四  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係指河川主管機關劃定之河川
                區域 (指行水區、堤防用地、維護保留使用地及安全管制地) 。
           (二)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係指河川主管機關劃定之行水
                區 (指兩堤之間水流行經或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
                ) 。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00  年 2  月 8  日北府環水字第 1
  000014537 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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