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秋字第 12 期 20 頁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規定,將臺北縣二重疏洪道及淡 水河兩岸河濱公園自行車道、步道納入管理,凡汽、機車駕駛人有不遵守 相關路權管制違規行駛自行車道、步道者,將依該條例規定取締告發
主 旨:本縣二重疏洪道及淡水河兩岸河濱公園自行車道、步道業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規定納入管理,凡汽、機車駕駛人有不遵守相關路權管制違 規行駛自行車道、步道者,本府爰依該條例規定取締告發。 公告事項:一、旨揭河濱公園路權管制範圍如下: (一)二重疏洪道綠美化公園:入口堰(重新橋旁)至出口堰(成蘆橋旁 )。 (二)淡水河畔河濱公園:二重疏洪道入口堰(重新橋旁)沿淡水河岸至 出口堰(成蘆橋旁)。 (三)淡水河左岸河濱公園:二重疏洪道出口堰(成蘆橋旁)以北至八里 十三行博物館。 (四)淡水河右岸河濱公園:臺北縣、市交界(關渡)以北至淡水沙崙。 二、民眾發現違規情事,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規定,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惟仍請注意 違規照片宜清晰並有明確時間(年、月、日)、地點等足資佐證違規 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