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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水高字第 09700063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秋字第 12 期 20 頁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1、8 條
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規定,將臺北縣二重疏洪道及淡
水河兩岸河濱公園自行車道、步道納入管理,凡汽、機車駕駛人有不遵守
相關路權管制違規行駛自行車道、步道者,將依該條例規定取締告發
主    旨:本縣二重疏洪道及淡水河兩岸河濱公園自行車道、步道業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規定納入管理,凡汽、機車駕駛人有不遵守相關路權管制違
          規行駛自行車道、步道者,本府爰依該條例規定取締告發。            
公告事項:一、旨揭河濱公園路權管制範圍如下:                              
          (一)二重疏洪道綠美化公園:入口堰(重新橋旁)至出口堰(成蘆橋旁
                )。                                                      
          (二)淡水河畔河濱公園:二重疏洪道入口堰(重新橋旁)沿淡水河岸至
                出口堰(成蘆橋旁)。                                      
          (三)淡水河左岸河濱公園:二重疏洪道出口堰(成蘆橋旁)以北至八里
                十三行博物館。                                            
          (四)淡水河右岸河濱公園:臺北縣、市交界(關渡)以北至淡水沙崙。
          二、民眾發現違規情事,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 1  
              規定,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惟仍請注意
              違規照片宜清晰並有明確時間(年、月、日)、地點等足資佐證違規
              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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