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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水設字第 100127011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秋字第 17 期 50 頁
相關法條 下水道法 第 7、8、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指定「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為該市轄內林口工
二工業區之污水下水道機構,負責該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主    旨:本府指定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為本市轄內林口工二工業區之
          污水下水道機構。
依    據:下水道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本府指定經濟部工業局林口工業區服務中心為本市轄內林口工二工業
              區之污水下水道機構,負責該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二、污水下水道機構應於污水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
              日期、接用程序及污水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污水下水道排水區
              域內之廢污水,除經本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污水下水道
              之內。
          三、污水下水道機構應定期檢查各項設施、放流水水質、器材、財務等相
              關資料及記錄,以備本府檢閱查核。
          四、污水下水道機構除應依下水道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外,另需遵照本市
              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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