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15 期 45-46 頁
新北市政府依據下水道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規定,公告新北市公共污水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下水水質標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 旨:公告新北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下水水質標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下水道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排入本府各機關、各區公所及本市境內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管理 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下列物質禁止排入: (一)汽油、機油、苯、揮發油、溶劑、燃料油或足以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 (二)廚餘。 (三)放射性物質。 (四)有毒物質。 (五)其他足以影響下水道水流及處理設備之固體或膠狀物質。 二、可容納排入之污水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