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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水污計字第 10119289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15 期 45-46 頁
相關法條 下水道法 第 25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下水道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規定,公告新北市公共污水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下水水質標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    旨:公告新北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下水水質標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下水道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排入本府各機關、各區公所及本市境內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管理
          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下列物質禁止排入:
          (一)汽油、機油、苯、揮發油、溶劑、燃料油或足以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
          (二)廚餘。
          (三)放射性物質。
          (四)有毒物質。
          (五)其他足以影響下水道水流及處理設備之固體或膠狀物質。
          二、可容納排入之污水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相關圖表: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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