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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民生字第 10000696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6 期 34 頁
相關法條 規費法 第 1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87-2 條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規費法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99.12.25 起,新北市
民跨區使用轄內各區公立殯葬設施者,比照當地區民身分收取費用

主    旨:公告自 99 年 12 月 25 日起,新北市民跨區使用轄內各區公立殯葬設施
          者,比照當地區民身分收取費用。
依    據: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規費法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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