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6 期 34 頁
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規費法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99.12.25 起,新北市 民跨區使用轄內各區公立殯葬設施者,比照當地區民身分收取費用
主 旨:公告自 99 年 12 月 25 日起,新北市民跨區使用轄內各區公立殯葬設施 者,比照當地區民身分收取費用。 依 據: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規費法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