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府「查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研討會議記錄」1 份(如附件),
相關決議事項請惠予積極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 96 年 1 月 19 日本府「查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研討會議
」決議辦理。
二、檢附「本府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
之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案件裁處基準」1 份,併請配合辦理。
正 本: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蘋
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新聞
局、本府警察局(行政課、刑警隊)
副 本:本府新聞室
附 件:臺北縣政府查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研討會議紀錄
壹、時間:96 年 1 月 19 日下午 2 時 30 分
貳、地點:本府新聞室 6 樓會議室
參、出席:各報社、本府警察局(行政課、刑警隊)
肆、列席: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臺北市報紙廣告業職業工會、本府
法制室
伍、主席:曹課長凱玲
陸、議程:
一、主席致詞:略
二、報告事項:略
三、提案討論:
提案一
案由: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33 條規定之處理,提請討論。
說明:一、鑑於「色情廣告」日益嚴重,為能有效維護社會善良風氣
及青少年身心健康,本府基於權責淨化媒體。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規定:出版
品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
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決議:本府對「中性名詞」有疑義時將通知報社勿再刊登,並同時交
警察單位偵辦;而媒體接受「中性名詞」刊登廣告時,應加強
審驗並留存委刊者資料,廣告內容亦不得有聳動、煽情、色情
暗示字眼(本府「執行核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裁罰基準及
原則」詳如附件)。
提案二
案由:各警察局依法查獲平面媒體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第 33 條之情事,移請本室依法裁處,應檢具之相關資
料,提請討論。
說明:一、依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95 年 11 月 30 日北縣警行字第
0950175455 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 95 年 11 月 27 日警
署行字第 0950152646 號函辦理。
二、近日本室接獲本縣警局各分局移交之各媒體涉違反「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案件,希本室依法核處
,惟欠缺相關佐證資料。
決議:一、為落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之核處,
請各警察分局移交相關案件予新聞單位時,檢據相關資料
,包括移送書、裁決書、紀錄單、筆錄、報紙正本或影本
(須含報紙名稱、版次、日期)等,必須寫明應召人或嫖
客因廣告而促使性交易,並經應召人確認。
二、網路非地方新聞單位權管,為節省公文往返時間,發揮行
政效率,請勿將網路相關案件移交本室。
柒、臨時動議:
提案:本府「執行核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裁罰基準及原則」實施
日期。
決議:為配合報紙分類廣告刊登之「工作天」,有關色情廣告裁罰基
準及原則自 4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
捌、散會:下午 5 時 50 分
附 件:臺北縣政府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之平
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案件裁處基準
一、基準:
(一)第一則罰鍰新台幣 5 萬元整,同日第二則以上採累進方式處理,
每增加一則加罰新台幣 1 萬元整,但罰鍰總額不得逾 60 萬元。
(二)報紙按日核處;雜誌按期核處;圖書按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核處。
二、原則
(一)情節輕微者,建議媒體於通知次日起,配合抽版。
(二)明顯媒介性交易廣告部分,依前開規定,依法核處。
(三)中性文詞(難以遽從文字內容判斷其為媒介性交易)廣告部分,符
合下列三項刊登原則,如經本府警察局查獲有媒介性交易情事,第
一次僅予警告,惟須於接獲本府通知後之第三日起停止刊載,若停
止刊載屬實,不予處分罰鍰:
1.審驗、影印留存委刊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專業技術執照、身分
證等資料。
2.須載明詳細地址,聯絡電話可刊亦可不刊,惟不得僅刊登行動電
話號碼(若刊登行動電話,須同時刊登市內電話)。
3.廣告內容或商品名稱不得含有任何聳動、煽情及色情(性)暗示
字眼。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視情節在 5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之範圍內,酌予加重或減輕之。
四、處罰對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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