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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新行字第 09601632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12 期 12-14 頁
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3 條
旨:
臺北縣政府查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研討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本府「查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研討會議記錄」1 份(如附件),
          相關決議事項請惠予積極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 96 年 1  月 19 日本府「查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研討會議
              」決議辦理。
          二、檢附「本府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
              之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案件裁處基準」1 份,併請配合辦理。
正    本: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蘋
          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新聞
          局、本府警察局(行政課、刑警隊)
副    本:本府新聞室

附  件:臺北縣政府查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研討會議紀錄
     壹、時間:96  年 1  月 19 日下午 2  時 30 分
          貳、地點:本府新聞室 6  樓會議室
          參、出席:各報社、本府警察局(行政課、刑警隊)
          肆、列席: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臺北市報紙廣告業職業工會、本府
                    法制室
          伍、主席:曹課長凱玲
          陸、議程:
          一、主席致詞:略
          二、報告事項:略
          三、提案討論:
              提案一
              案由: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33 條規定之處理,提請討論。
              說明:一、鑑於「色情廣告」日益嚴重,為能有效維護社會善良風氣
                        及青少年身心健康,本府基於權責淨化媒體。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規定:出版
                        品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
                        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決議:本府對「中性名詞」有疑義時將通知報社勿再刊登,並同時交
                    警察單位偵辦;而媒體接受「中性名詞」刊登廣告時,應加強
                    審驗並留存委刊者資料,廣告內容亦不得有聳動、煽情、色情
                    暗示字眼(本府「執行核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裁罰基準及
                    原則」詳如附件)。
       提案二
       案由:各警察局依法查獲平面媒體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第 33 條之情事,移請本室依法裁處,應檢具之相關資
                    料,提請討論。
              說明:一、依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95 年 11 月 30 日北縣警行字第
                        0950175455  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 95 年 11 月 27 日警
                        署行字第 0950152646 號函辦理。
                    二、近日本室接獲本縣警局各分局移交之各媒體涉違反「兒童
                        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案件,希本室依法核處
                        ,惟欠缺相關佐證資料。
              決議:一、為落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之核處,
                        請各警察分局移交相關案件予新聞單位時,檢據相關資料
                        ,包括移送書、裁決書、紀錄單、筆錄、報紙正本或影本
                        (須含報紙名稱、版次、日期)等,必須寫明應召人或嫖
                        客因廣告而促使性交易,並經應召人確認。
          二、網路非地方新聞單位權管,為節省公文往返時間,發揮行
            政效率,請勿將網路相關案件移交本室。
     柒、臨時動議:
       提案:本府「執行核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裁罰基準及原則」實施
          日期。
       決議:為配合報紙分類廣告刊登之「工作天」,有關色情廣告裁罰基
          準及原則自 4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
          捌、散會:下午 5  時 50 分

附  件:臺北縣政府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之平
          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案件裁處基準
          一、基準:      
          (一)第一則罰鍰新台幣 5  萬元整,同日第二則以上採累進方式處理,
                每增加一則加罰新台幣 1  萬元整,但罰鍰總額不得逾 60 萬元。
          (二)報紙按日核處;雜誌按期核處;圖書按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核處。
          二、原則
          (一)情節輕微者,建議媒體於通知次日起,配合抽版。
          (二)明顯媒介性交易廣告部分,依前開規定,依法核處。
          (三)中性文詞(難以遽從文字內容判斷其為媒介性交易)廣告部分,符
                合下列三項刊登原則,如經本府警察局查獲有媒介性交易情事,第
                一次僅予警告,惟須於接獲本府通知後之第三日起停止刊載,若停
                止刊載屬實,不予處分罰鍰:
                1.審驗、影印留存委刊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專業技術執照、身分
                  證等資料。
                2.須載明詳細地址,聯絡電話可刊亦可不刊,惟不得僅刊登行動電
                  話號碼(若刊登行動電話,須同時刊登市內電話)。
                3.廣告內容或商品名稱不得含有任何聳動、煽情及色情(性)暗示
                  字眼。
          三、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視情節在 5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之範圍內,酌予加重或減輕之。
          四、處罰對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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