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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新一字第 09307954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13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 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51、55、60 條
旨:
「九十四年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 (MOD) 基本
頻道收視費用」與其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九十四年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 (MOD) 
          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與其相關事項。
依    據:一、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華總 (一) 義字第九○○○一○六六四○號總統令
              修正公布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二、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九○) 正廣五字第一二七○八號
              令修正發布施行之「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新廣五字第○九三○六二五七二四
              A號令修正發布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公告事項:一、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
              審議結果核准旨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 (M
              OD) 基本頻道相關事項:
           (一) 基本頻道普及組收視費用每戶每月實收新臺幣一五○元為上限。
           (二) 基本頻道普及組內容: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公視、華視教育
                頻道、客家電視、大愛電視、人間衛視、華藏衛視、澳洲ABC、
                法國TV5、知性台、佛衛慈悲台、MOD新聞體育頻道及MOD
                戲劇綜藝頻道共計十六個頻道,另提供使用免費之互動隨選視訊平
                台及內容。
          二、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與收視戶訂
              立書面契約;有優惠者應明確告知收視戶優惠期限。
          三、若違反上述規定或有損害訂戶權益之虞者,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六十條、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並由本府
              「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重新審議收視費用並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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