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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10317717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1 期 36-37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位於新北市三峽區秀川街 28 號之「三峽宰樞廟」為新北
市指定古蹟
主    旨:公告「三峽宰樞廟」指定為本市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三峽宰樞廟」。
          二、種類:「寺廟、祠堂」。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三峽區秀川街 28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正身及二側護龍建築本體。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三峽區民權段 206、207、208、210、211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創建於乾隆 42 年(1777  年),為福建安溪李氏家族先人渡台
                  至三角湧地區墾拓所建,護佑鄉民,見證三峽區開發史。
               2、宰樞廟合祀玄天上帝與李氏祖先,較為罕見。廟與李氏族人住居
                  融為一體,具地方守護神、庄廟之意義。
               3、建物面朝三峽溪,昔時為碼頭,建築規模為單院落,包括正身與
                  左右護龍,建物主體牆壁仍多為土墼,保留清代傳統作法。
               4、建物桁樑下方雀替有仙女飛天題材之雕飾,還有當地畫家李梅樹
                  之落款,匠藝精巧,皆屬難得佳作。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4、5  款。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4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3
              1771724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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