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秋字第 7 期 56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太平街之「樹林太平橋碑」指定為本市 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樹林太平橋碑」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樹林太平橋碑。 二、種類: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太平街 1 之 13 號旁。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碑體及其碑座。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樹林區太平段 2 地號,面積 0.15 平方 公尺,太平段 43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太平橋碑由三塊不同時代捐題碑組成,包括清同治 6 年(1867 )、同治 13 年(1874)及日據昭和 2 年(1927),碑文內容 記載捐獻記錄。 2、立碑可見證太平橋的重要交通價值。捐獻芳名與內容對於地方開 發與家族勢力的關係,包括樹林張黃兩姓、板橋林姓與新竹林姓 等望族,提供歷史研究文獻價值,並佐證地區社會經濟發展。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4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3 年 8 月 6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31423722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