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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103142372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秋字第 7 期 56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太平街之「樹林太平橋碑」指定為本市
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樹林太平橋碑」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樹林太平橋碑。
          二、種類: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太平街 1  之 13 號旁。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碑體及其碑座。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樹林區太平段 2  地號,面積 0.15 平方
                公尺,太平段 43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太平橋碑由三塊不同時代捐題碑組成,包括清同治 6  年(1867
                  )、同治 13 年(1874)及日據昭和 2  年(1927),碑文內容
                  記載捐獻記錄。
               2、立碑可見證太平橋的重要交通價值。捐獻芳名與內容對於地方開
                  發與家族勢力的關係,包括樹林張黃兩姓、板橋林姓與新竹林姓
                  等望族,提供歷史研究文獻價值,並佐證地區社會經濟發展。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4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3 年 8  月 6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31423722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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