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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10314237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秋字第 7 期 55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位於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之「桂永清墓園」指定為本市市
定古蹟
主    旨:公告「桂永清墓園」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桂永清墓園。
          二、種類:墓葬。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 823、823-1、790、788、787、78
              6 地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四座墓室本體、風水池、率真亭、觀世音石雕像、桂永
                清銅像。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 823、823-1、790、788、7
                87、786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桂將軍曾任中華民國海軍總司令、參謀總長,軍功卓著,來臺後
                  更對新海軍的整建有功,見證中國現代史與軍事發展。
               2、墓園廣袤、形制完整,依山坡分四層而建,包括四座墓室本體(
                  將軍夫婦及其父母)、風水池、率真亭、觀世音石雕像、桂永清
                  銅像。墓園林木蓊鬱,環境幽靜,完整獨立。
               3、墓體是光復後來臺中央大員圓筒形形制,碑體則是仿古代「闕」
                  造型,主墓周側則框圈圓弧短垣,往前拉出方形框體的短垣,左
                  右兩側建有率真亭與觀世音菩薩像,右前方立有桂將軍像,氣勢
                  十足。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3
                、4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3 年 8  月 6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31423722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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