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秋字第 7 期 55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位於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之「桂永清墓園」指定為本市市 定古蹟
主 旨:公告「桂永清墓園」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桂永清墓園。 二、種類:墓葬。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 823、823-1、790、788、787、78 6 地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四座墓室本體、風水池、率真亭、觀世音石雕像、桂永 清銅像。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 823、823-1、790、788、7 87、786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桂將軍曾任中華民國海軍總司令、參謀總長,軍功卓著,來臺後 更對新海軍的整建有功,見證中國現代史與軍事發展。 2、墓園廣袤、形制完整,依山坡分四層而建,包括四座墓室本體( 將軍夫婦及其父母)、風水池、率真亭、觀世音石雕像、桂永清 銅像。墓園林木蓊鬱,環境幽靜,完整獨立。 3、墓體是光復後來臺中央大員圓筒形形制,碑體則是仿古代「闕」 造型,主墓周側則框圈圓弧短垣,往前拉出方形框體的短垣,左 右兩側建有率真亭與觀世音菩薩像,右前方立有桂將軍像,氣勢 十足。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3 、4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3 年 8 月 6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31423722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