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1 期 24-25 頁
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 92 號之「板橋迪毅堂」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板橋迪毅堂」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板橋迪毅堂。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 92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 (一)古蹟本體:正身建築本體。 (二)定著土地範圍:板橋區府中段 232、194-3、194-1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迪毅堂乃咸豐三至九年北台漳泉械鬥現存重要史蹟。 2、為清代林本源家族為紀念械鬥殉職之林家總勇徐才等人所建,代 表客家人受僱參與漳泉械鬥之案例,深具歷史價值。 3、迪毅堂創建於同治十二年(1873),現存建築為 1925 年修建, 為三開間主屋規模的建築,現存構造仍可見傳統工匠技藝展現。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4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2 年 12 月 25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3320773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