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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10233207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1 期 24-25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
位於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 92 號之「板橋迪毅堂」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板橋迪毅堂」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板橋迪毅堂。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 92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
          (一)古蹟本體:正身建築本體。
          (二)定著土地範圍:板橋區府中段 232、194-3、194-1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迪毅堂乃咸豐三至九年北台漳泉械鬥現存重要史蹟。
               2、為清代林本源家族為紀念械鬥殉職之林家總勇徐才等人所建,代
                  表客家人受僱參與漳泉械鬥之案例,深具歷史價值。
               3、迪毅堂創建於同治十二年(1873),現存建築為 1925 年修建,
                  為三開間主屋規模的建築,現存構造仍可見傳統工匠技藝展現。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4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2 年 12 月 25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3320773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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