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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10223776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秋字第 7 期 28-29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規定,公告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新店捷運站旁
碧潭風景區內之i「碧潭吊橋」指定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碧潭吊橋」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碧潭吊橋。
          二、種類:橋樑。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店捷運站旁碧潭風景區內。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
          (一)古蹟本體:橋板、橋塔、墩座及纜線。
          (二)定著土地範圍: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段 11~16、111、114、127、14
                8、156、157~160、161-1、162、563、太平段542~544、546~55
                0、553  地號(地號範圍俟調查研究後再研擬檢討)。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碧潭吊橋始建於日據後期昭和 12 年(1937  年),為新店溪東
                  岸通往西岸安坑及中和地區之重要橋樑,見證新店地區之開發史
                  。
               2、橋之設計與建造出自臺籍人士之手,橋塔採鎢鋼球軸承工法,現
                  今已少見,橋長約 200  公尺,在臺灣橋樑史上具保存價值。
               3、碧潭於 1927 年公告為臺灣八景十二勝之一,碧潭吊橋與之融為
                  一體,是人們共同美麗的記憶。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3、4、5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2 年 8  月 5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2377603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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