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秋字第 7 期 28-29 頁
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規定,公告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新店捷運站旁 碧潭風景區內之i「碧潭吊橋」指定為新北市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碧潭吊橋」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碧潭吊橋。 二、種類:橋樑。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店捷運站旁碧潭風景區內。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 (一)古蹟本體:橋板、橋塔、墩座及纜線。 (二)定著土地範圍: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段 11~16、111、114、127、14 8、156、157~160、161-1、162、563、太平段542~544、546~55 0、553 地號(地號範圍俟調查研究後再研擬檢討)。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碧潭吊橋始建於日據後期昭和 12 年(1937 年),為新店溪東 岸通往西岸安坑及中和地區之重要橋樑,見證新店地區之開發史 。 2、橋之設計與建造出自臺籍人士之手,橋塔採鎢鋼球軸承工法,現 今已少見,橋長約 200 公尺,在臺灣橋樑史上具保存價值。 3、碧潭於 1927 年公告為臺灣八景十二勝之一,碧潭吊橋與之融為 一體,是人們共同美麗的記憶。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3、4、5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2 年 8 月 5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2377603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