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8 期 56 頁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等規定,公告變更有關市定古蹟 「臺陽礦業平溪招待所」之指定理由
主 旨:本市市定古蹟「臺陽礦業平溪招待所」指定理由變更公告。 依 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與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臺陽礦業平溪招待所。 二、位置或地址:平溪區菁桐村菁桐街 167 號。 三、指定理由與法令依據: (一)原公告指定理由: 1.本建築物原為日本礦業株式會社為招待由日本來訪的昭和寶太子 而建,後因未至,而建築已建就。係一佔地相當寬廣的日本平房 建築,平面設置呈山字形的廊道式建築。目前中央大型空間做為 渠蓮精舍使用,由於各空間用材考究,形式特殊,頗能傳達日本 民居建築之風味,值得保存。 2.該宿舍為台灣罕見之大型書院建築造型,附近又有好山好水,景 觀極佳值得保存。 (二)更正後指定理由: 1.本建築物因石底煤礦的開採而設置,始建於昭和 14 年,完成於 昭和 15 年,為臺陽礦業公司作為招待貴賓、官員與會議之用。 係一佔地相當寬廣的日本平房建築,平面設置成山字形的廊道式 建築。目前中央大型空間做為渠蓮精舍使用,由於各空間用材考 究,形式特殊,頗能傳達日本民居建築之風味,值得保存。 2.為台灣罕見之大型日式「書院造」建築,環境景觀完整,值得保 存。 (三)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3、4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