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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10211389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8 期 56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等規定,公告變更有關市定古蹟
「臺陽礦業平溪招待所」之指定理由
主    旨:本市市定古蹟「臺陽礦業平溪招待所」指定理由變更公告。
依    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與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臺陽礦業平溪招待所。
          二、位置或地址:平溪區菁桐村菁桐街 167  號。
          三、指定理由與法令依據:
          (一)原公告指定理由:
                1.本建築物原為日本礦業株式會社為招待由日本來訪的昭和寶太子
                  而建,後因未至,而建築已建就。係一佔地相當寬廣的日本平房
                  建築,平面設置呈山字形的廊道式建築。目前中央大型空間做為
                  渠蓮精舍使用,由於各空間用材考究,形式特殊,頗能傳達日本
                  民居建築之風味,值得保存。
                2.該宿舍為台灣罕見之大型書院建築造型,附近又有好山好水,景
                  觀極佳值得保存。
          (二)更正後指定理由:
                1.本建築物因石底煤礦的開採而設置,始建於昭和 14 年,完成於
                  昭和 15 年,為臺陽礦業公司作為招待貴賓、官員與會議之用。
                  係一佔地相當寬廣的日本平房建築,平面設置成山字形的廊道式
                  建築。目前中央大型空間做為渠蓮精舍使用,由於各空間用材考
                  究,形式特殊,頗能傳達日本民居建築之風味,值得保存。
                2.為台灣罕見之大型日式「書院造」建築,環境景觀完整,值得保
                  存。
          (三)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3、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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