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7 期 45 頁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深坑黃氏興 順居」為新北市市定古蹟之一
主 旨:公告「深坑黃氏興順居」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深坑黃氏興順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深坑區北深路 2 段 133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建築物本身及門樓。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深坑區埔新段 998、999、1001-1、1017、1018 、1018-1、1019、1020、1021、1037-1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一)指定理由: 1.黃氏家族於乾隆年間從三芝來到深坑草地頭發展,耕作有成並經 營茶廠,土地擴及麻竹寮、老街,對深坑地區的發展貢獻卓著。 2.建築格局為三合院,屋頂為燕尾式,門樓位於合院左方,建物構 造以砂岩、紅磚為主,室內木結構精雕細琢,顯然出自優良匠師 之手,雖經百年仍保存完整,建物設計對防禦要求有完善之考量 。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3、5 款。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 1100756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 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