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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10211007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7 期 45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深坑黃氏興
順居」為新北市市定古蹟之一
主    旨:公告「深坑黃氏興順居」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深坑黃氏興順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深坑區北深路 2  段 133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建築物本身及門樓。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深坑區埔新段 998、999、1001-1、1017、1018
                、1018-1、1019、1020、1021、1037-1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一)指定理由:
                1.黃氏家族於乾隆年間從三芝來到深坑草地頭發展,耕作有成並經
                  營茶廠,土地擴及麻竹寮、老街,對深坑地區的發展貢獻卓著。
                2.建築格局為三合院,屋頂為燕尾式,門樓位於合院左方,建物構
                  造以砂岩、紅磚為主,室內木結構精雕細琢,顯然出自優良匠師
                  之手,雖經百年仍保存完整,建物設計對防禦要求有完善之考量
                  。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3、5  款。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
              1100756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
              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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