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5 期 45 頁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9 條等規定,公告增列淡水南北軒為 本市傳統藝術「北管音樂」之保存團體
主 旨:公告增列淡水南北軒為本市傳統藝術「北管音樂」保存團體。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9 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 辦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增列淡水南北軒為本市傳統藝術「北管音樂」保存團體。 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音樂。 三、所在地:新北市。 四、增列保存團體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創團至今超過 90 年,傳承北管音樂藝術表演活動不斷,經年累積 表演能力,運作不輟,且團員默契純熟,各有專長,能展演許多排 場音樂,頗富傳統民俗音樂價值,具藝術性。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 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具有藝術價值者」之登錄基準。 (二)北管音樂演奏技藝優秀,陣容壯大,在淡水、三芝地區自成體系, 獨樹一格,具特殊性。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 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構成傳統藝術 之特殊藝能表現,其技法優秀者。」之登錄基準。 (三)演奏曲目內容有一定的師承系統(蔡和重、張秀子、邱火榮等), 融入地方的生活,能展現當地北管音樂特色,具地方性。符合傳統 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傳統藝術領域有價值與地位,並具有地方色彩或 流派特色顯著者。」之登錄基準。 (四)年輕成員眾多,新血不斷,每週持續排練已成固定課程,對北管音 樂的傳習貢獻良多,讓鑼鼓聲響久遠。 (五)增列理由:本府前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便已公告「北管音樂 」登錄為本市(改制前為臺北縣政府)傳統藝術,保存團體為板橋 潮和社。本案以增列保存團體方式,公告增列淡水南北軒為本市傳 統藝術「北管音樂」保存團體。 五、本府 101 年 9 月 3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12368998 號「增列淡水 南北軒『北管音樂』登錄為本市傳統藝術」公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