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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10129246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冬字第 15 期 4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9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9 條等規定,公告增列淡水南北軒為
本市傳統藝術「北管音樂」之保存團體
主    旨:公告增列淡水南北軒為本市傳統藝術「北管音樂」保存團體。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9 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
          辦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增列淡水南北軒為本市傳統藝術「北管音樂」保存團體。
          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音樂。  
          三、所在地:新北市。
          四、增列保存團體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創團至今超過 90 年,傳承北管音樂藝術表演活動不斷,經年累積
                表演能力,運作不輟,且團員默契純熟,各有專長,能展演許多排
                場音樂,頗富傳統民俗音樂價值,具藝術性。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
                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具有藝術價值者」之登錄基準。    
          (二)北管音樂演奏技藝優秀,陣容壯大,在淡水、三芝地區自成體系,
                獨樹一格,具特殊性。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
                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構成傳統藝術
                之特殊藝能表現,其技法優秀者。」之登錄基準。
          (三)演奏曲目內容有一定的師承系統(蔡和重、張秀子、邱火榮等),
                融入地方的生活,能展現當地北管音樂特色,具地方性。符合傳統
                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傳統藝術領域有價值與地位,並具有地方色彩或
                流派特色顯著者。」之登錄基準。
          (四)年輕成員眾多,新血不斷,每週持續排練已成固定課程,對北管音
                樂的傳習貢獻良多,讓鑼鼓聲響久遠。
          (五)增列理由:本府前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便已公告「北管音樂
                」登錄為本市(改制前為臺北縣政府)傳統藝術,保存團體為板橋
                潮和社。本案以增列保存團體方式,公告增列淡水南北軒為本市傳
                統藝術「北管音樂」保存團體。
          五、本府 101  年 9  月 3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12368998 號「增列淡水
              南北軒『北管音樂』登錄為本市傳統藝術」公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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