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14 期 8 頁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平溪南無大 悲救苦觀世音菩薩碣」為本市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平溪南無大悲救苦觀世音菩薩碣」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平溪南無大悲救苦觀世音菩薩碣」。 二、種類:「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平溪區石底段嶺腳寮小段 207 地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壁面石刻。 (二)定著土地範圍:平溪區石底段嶺腳寮小段 207 地號,以山壁及面 前廣場至道路為範圍。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石刻見證平溪區嶺腳寮的地方發展,特別是煤礦的產業發展,石 刻出資者即為永昌煤礦礦主,而石刻之內涵則與當地民俗信仰有 關。 2.南無大悲救苦觀世音由於位在「永昌煤礦」的出入孔道,地形地 勢相當突出,此一碑刻剛好對向兩個山的隘口,有地理位置上的 意義,對礦工心靈平安祈求有很大的助益。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4 款。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8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1 1859176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公告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