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4776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10118591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14 期 8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平溪南無大
悲救苦觀世音菩薩碣」為本市市定古蹟
主    旨:公告「平溪南無大悲救苦觀世音菩薩碣」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平溪南無大悲救苦觀世音菩薩碣」。
          二、種類:「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平溪區石底段嶺腳寮小段 207  地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壁面石刻。
          (二)定著土地範圍:平溪區石底段嶺腳寮小段 207  地號,以山壁及面
                前廣場至道路為範圍。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石刻見證平溪區嶺腳寮的地方發展,特別是煤礦的產業發展,石
                  刻出資者即為永昌煤礦礦主,而石刻之內涵則與當地民俗信仰有
                  關。
                2.南無大悲救苦觀世音由於位在「永昌煤礦」的出入孔道,地形地
                  勢相當突出,此一碑刻剛好對向兩個山的隘口,有地理位置上的
                  意義,對礦工心靈平安祈求有很大的助益。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4 款。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8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1
              1859176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公告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