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4215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10116965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9 期 23-24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9 條
旨:
「郭宗嘏墓」係當今古墓中非常稀有,且見證清中葉時代的形制,有特殊
歷史之文化價值,因此,新北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指定「郭
宗嘏墓」為新北市古蹟
主    旨:公告「郭宗嘏墓」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郭宗嘏墓」。
          二、種類:墓葬。 
          三、位置或地址:八里區大八里坌段渡船頭小段 591、591-1 地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現有墳墓構造本體(含后土)。
          (二)定著土地範圍:八里區大八里坌段渡船頭小段 591-1  地號全部及
                591 地號範圍以現有竹林為界。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雍正年間,郭宗嘏隨父渡海來台,開展北台灣規模龐大的拓墾事
                  業,業有所成捐資公益事務造福鄉里,並支持地方子弟教育興學
                  所需,在北台灣的開發歷史,深具重要地位。
                2.郭宗嘏墓建於清乾隆 48 年,年代久遠,現存建築構造相當完整
                  。
                3.墓體是藉古代三合土(含貝殼灰)夯土版築而成,在當今台灣古
                  墓中是非常稀有的,墓體上方還有墓龜作為頂蓋,也是少見的作
                  法,三層曲手比較含蓄,左前方還有舊「司土」的作法(即今后
                  土),見證清中葉時代的形制。
                4.郭宗嘏墓四周環境完整,隔著淡水河,可以遠眺滬尾,墓地形式
                  座山觀局,有獅穴的稱法,沒有遮欄。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3、4 款。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15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1
              1696562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公告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