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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10115764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7 期 58-59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9 條
旨:
「于右任墓」墓園地理環境形式特殊,其型制採近代大型墓園規格,擁有
特殊歷史文化價值,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之規
定,指定為新北市古蹟                                            

主    旨:公告「于右任墓」指定為本市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于右任墓。
          二、種類:墓葬。
          三、位置或地址:淡水區草麓段 2  地號及三芝區烘爐段 1  地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
                1.墓園
                2.「明月其心」牌樓
                3.「河山並永」牌樓(已毀損,應予恢復)
                4.「馬來西亞新嘉坡城邦」碑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
                1.新北市淡水區草麓段 2  地號及三芝區烘爐段 1  地號,以 2  
                  牌樓間之道路及各自往外延伸 5  公尺為範圍。
                2.新北市淡水區草麓段 2  地號,以墓園(含後方屏壁)為範圍。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于右任為中華民國開國元勳,清末以來的革命家,新聞工作者,
                  也是詩人、書法家,擔任過監察院長,一生成就卓著,功在國家
                  及社會,足為後世表率。
                2.墓園地理環境形式特殊,座落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內,位於巴拉卡
                  公路中段,緊鄰大屯自然公園,左右皆有環抱,青龍砂、白虎砂
                  很清楚,背後以中正山、大屯山為依峙,前有頭山與菜公坑山
                  為屏障,視野極佳,可遠眺北海岸及臺灣海峽,園內松柏蒼勁,
                  環境絕佳。
                3.墓園形制採近代大型墓園規格,建築高聳,中為圓筒形墓室,以
                  青石分三層建造,墓園置有一對石坊,有一墓道碑,一仰止亭,
                  更前方還有華表,左右有牌樓,上下台階計 143  階,居高臨下
                  ,視野甚廣,頗為肅穆壯觀,碑刻書法皆為上乘之作。
                4.本墓園年代雖不特別久遠,但因擁有特殊之歷史文化價值,具備
                  重要文化資產意義。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 及 4  款。
          六、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公告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七、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4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1
              15764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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