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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10000025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0 年春字第 11 期 28-29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4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景觀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規定,鑑於私人
土地不列入範圍,故新北市政府公告更正新北市文化景觀「新莊樂生療養
院」範圍

主    旨:本市文化景觀「新莊樂生療養院」範圍更正公告。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4 條及文化景觀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文化景觀名稱:新莊樂生療養院。
          二、位置、範圍:
          (一)原公告位置、範圍:如附圖粉紅範圍(俟地號確定後另案公告)。
          (二)更正後位置、範圍:新北市新莊區頂坡角段頂坡角小段 236-3、23
                6-4、236-9、236-12、236-13、236-14、240、240-1、240-3、241
                -1、241-2、242、242-1、242-2、242-3、242-4、242-5、242-6、
                242-7、242-8、242-9、242-10、242-11、242-12、242-13、245、
                245-5、268、268-1、291-2、291-6、291-7、291-8、292-92、292
                -95、294、294-1、294-2、294-10、294-11、294-12、294-13、29
                4-17、294-19、294-20、294-21、294-22、294-23、294-24、294-
                25、294-26、294-27、294-28、294-29、294-30、294-31、294-32
               、294-33、294-34、294-35、294-36、294-37、294-38、294-39、2
                94-40  地號及桃園縣龜山鄉迴龍段 317、317-2、318、466、467
                、468、469 、470、470-1、470-2、471、473、473-3 地號。
          三、更正理由:私人土地不列入範圍。
          四、登錄理由:
          (一)該址見證臺灣醫療史上將癩病視為重大傳染病,集中管理限制進出
                之醫療院所,係日本官方強制介入執行,自日據大正末年至民國六
                十年代,目前仍有一、兩百名病患居此,前後有千名以上病患在此
                生活與往生。
          (二)位於新莊迴龍邊區,舊名頂坡角處,為地形起伏之丘地,夾擠於兩
                座山凹之間,使整個環境完整獨立,又為掩飾此一敏感醫療院所,
                特別將入口大門簡易處理,之後將整個建築群體自主要公路後退三
                、四十公尺,挑選在一個小平台後方,上下落差為二十公尺左右,
                再藉綿密植栽做掩蔽處理。
          (三)早期為防病患脫逃,乃以鐵絲網作成圈界,不得隨意出入,形成封
                閉之避病院;全部院區由行政、醫療、生活起居、信仰(包括基督
                教、佛教、天主教)、市場、餐廳、澡堂、福利社等建築群組合而
                成,儼然一自給自足之大聚落。
          五、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8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0
              00025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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