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9 年冬字第 12 期 67-68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公 告臺北縣縣定古蹟「公圳引水石硿」古蹟涵蓋範圍變更公告
主 旨:本縣縣定古蹟「公圳引水石硿」古蹟涵蓋範圍變更公告。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公圳引水石硿。 二、種類:其他。 三、位置或地址:新店路 65 號「開天宮」下方。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範圍:暫訂現存石硿。 (二)古蹟涵蓋土地範圍: 1.原公告範圍:新店市北宜段 646 地號,暫訂現存石硿前後口各 延伸 50 公尺為範圍。 2.變更後範圍:新店市北宜段 646、646-1~646-11、672 地號, 暫訂現存石硿前後口各延伸 50 公尺為範圍。 五、變更理由:原公告範圍地號分割。 六、備註: (一)石硿上方不得有任何營建行為。 (二)相關引水設施俟進一步調查確定。 七、指定理由: (一)歷史意義:公圳乃郭錫於乾隆五至二十五年(一七四○-一七 六○)建成之水圳,灌溉臺北盆地一千二百餘甲水田,乃北部第一 大水利工程,與彰化平原之八堡圳、臺中盆地之貓霧拺圳並列為清 代三大水圳,在開發史上深具重要性。 (二)建築工程意義:直接在山崖岩石層上以人工穿鑿作為取水口,既無 現代工程技術的援引,又無官方人力、財力的奧援,誠屬不易。 (三)文化資產意義:稀有性與建築藝術的持別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