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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900182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9 年冬字第 12 期 67-68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公
告臺北縣縣定古蹟「公圳引水石硿」古蹟涵蓋範圍變更公告

主    旨:本縣縣定古蹟「公圳引水石硿」古蹟涵蓋範圍變更公告。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公圳引水石硿。
          二、種類:其他。
          三、位置或地址:新店路 65 號「開天宮」下方。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範圍:暫訂現存石硿。
          (二)古蹟涵蓋土地範圍:
                1.原公告範圍:新店市北宜段 646  地號,暫訂現存石硿前後口各
                  延伸 50 公尺為範圍。
                2.變更後範圍:新店市北宜段 646、646-1~646-11、672  地號,
                  暫訂現存石硿前後口各延伸 50 公尺為範圍。
          五、變更理由:原公告範圍地號分割。
          六、備註:
          (一)石硿上方不得有任何營建行為。
          (二)相關引水設施俟進一步調查確定。
          七、指定理由:
          (一)歷史意義:公圳乃郭錫於乾隆五至二十五年(一七四○-一七
                六○)建成之水圳,灌溉臺北盆地一千二百餘甲水田,乃北部第一
                大水利工程,與彰化平原之八堡圳、臺中盆地之貓霧拺圳並列為清
                代三大水圳,在開發史上深具重要性。
          (二)建築工程意義:直接在山崖岩石層上以人工穿鑿作為取水口,既無
                現代工程技術的援引,又無官方人力、財力的奧援,誠屬不易。
          (三)文化資產意義:稀有性與建築藝術的持別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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