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13 期 28-29 頁
因新莊樂生療養院見證臺灣醫療史上將癩病視為重大傳染病,集中管理限 制進出之醫療院所且早期為防病患脫逃,乃以鐵絲網作成圈界,不得隨意 出入,全部院區由行政、醫療、生活起居、信仰、市場、餐廳、澡堂、福 利社等建築群組合而成,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4 條及文化景觀登錄 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3 條,公告「新莊樂生療養院」登錄為臺北縣文 化景觀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4 條及文化景觀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文化景觀名稱:新莊樂生療養院。 二、位置、範圍:如附圖粉紅範圍(俟地號確定後另案公告)。 三、登錄理由: (一)該址見證臺灣醫療史上將癩病視為重大傳染病,集中管理限制進出 之醫療院所,係日本官方強制介入執行,自日據大正末年至民國六 十年代,目前仍有一、兩百名病患居此,前後有千名以上病患在此 生活與往生。 (二)位於新莊迴龍邊區,舊名頂坡角處,為地形起伏之丘地,夾擠於兩 座山凹之間,使整個環境完整獨立,又為掩飾此一敏感醫療院所, 特別將入口大門簡易處理,之後將整個建築群體自主要公路後退三 、四十公尺,挑選在一個小平台後方,上下落差為二十公尺左右, 再藉綿密植栽做掩蔽處理。 (三)早期為防病患脫逃,乃以鐵絲網作成圈界,不得隨意出入,形成封 閉之避病院;全部院區由行政、醫療、生活起居、信仰(包括基督 教、佛教、天主教)、市場、餐廳、澡堂、福利社等建築群組合而 成,儼然一自給自足之大聚落。 四、登錄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7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800 1232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