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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800123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13 期 28-29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4 條
旨:
因新莊樂生療養院見證臺灣醫療史上將癩病視為重大傳染病,集中管理限
制進出之醫療院所且早期為防病患脫逃,乃以鐵絲網作成圈界,不得隨意
出入,全部院區由行政、醫療、生活起居、信仰、市場、餐廳、澡堂、福
利社等建築群組合而成,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4 條及文化景觀登錄
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3  條,公告「新莊樂生療養院」登錄為臺北縣文
化景觀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4 條及文化景觀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文化景觀名稱:新莊樂生療養院。
          二、位置、範圍:如附圖粉紅範圍(俟地號確定後另案公告)。
          三、登錄理由:
          (一)該址見證臺灣醫療史上將癩病視為重大傳染病,集中管理限制進出
                之醫療院所,係日本官方強制介入執行,自日據大正末年至民國六
                十年代,目前仍有一、兩百名病患居此,前後有千名以上病患在此
                生活與往生。
          (二)位於新莊迴龍邊區,舊名頂坡角處,為地形起伏之丘地,夾擠於兩
                座山凹之間,使整個環境完整獨立,又為掩飾此一敏感醫療院所,
                特別將入口大門簡易處理,之後將整個建築群體自主要公路後退三
                、四十公尺,挑選在一個小平台後方,上下落差為二十公尺左右,
                再藉綿密植栽做掩蔽處理。
          (三)早期為防病患脫逃,乃以鐵絲網作成圈界,不得隨意出入,形成封
                閉之避病院;全部院區由行政、醫療、生活起居、信仰(包括基督
                教、佛教、天主教)、市場、餐廳、澡堂、福利社等建築群組合而
                成,儼然一自給自足之大聚落。
          四、登錄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7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800
              12321 號。
相關圖表:附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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