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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800085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4 期 29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因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乃見證日治時期泰山地區通往林口台地的交
通建設發展歷史且其碑文具文獻、史料之學術價值,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公告「泰山大窠坑新築
道路記念碑」指定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泰山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泰山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
          二、類別: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泰山鄉大科路 38 號(泰山鄉大科活動中心)。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碑之構造本體。
          (二)定著土地範圍:泰山鄉大窠坑段大窠坑小段 546-8  地號。
          五、指定理由:
          (一)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乃見證日治時期泰山地區通往林口台地
                的交通建設發展歷史,具有相當重要的地方文化價值。
          (二)碑文多當代人物,具文獻、史料之學術價值。碑的字體為隸書體,
                亦具書法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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