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4 期 29 頁
因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乃見證日治時期泰山地區通往林口台地的交 通建設發展歷史且其碑文具文獻、史料之學術價值,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公告「泰山大窠坑新築 道路記念碑」指定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泰山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泰山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 二、類別: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泰山鄉大科路 38 號(泰山鄉大科活動中心)。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碑之構造本體。 (二)定著土地範圍:泰山鄉大窠坑段大窠坑小段 546-8 地號。 五、指定理由: (一)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乃見證日治時期泰山地區通往林口台地 的交通建設發展歷史,具有相當重要的地方文化價值。 (二)碑文多當代人物,具文獻、史料之學術價值。碑的字體為隸書體, 亦具書法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