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3 期 69 頁
臺北縣淡水鎮重建街 16 號街屋位於山坡腰部,建築內部空間有三層落差 的變化,具有當年山城街屋的格局;且為淡水醫療歷史的見證及重建街區 聚落與清水街連結的重要指標位置建物。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公告「淡水重建街 16 號街屋」為 臺北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淡水重建街 16 號街屋」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淡水重建街 16 號街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淡水鎮重建街 16 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物本體。 (二)古蹟土地範圍:淡水鎮淡水段九崁小段 35─1 地號及 35─3 地號 。 五、指定理由: (一)為淡水中醫師陳其宗行醫之所在地,乃淡水醫療歷史的見證。 (二)為重建街區聚落與清水街連結的重要指標位置建物。 (三)位於山坡腰部,居高臨下,建築內部空間有三層落差的變化,見證 當年山城街屋的格局。 六、指定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1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800 08186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