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42094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800081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秋字第 3 期 69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臺北縣淡水鎮重建街 16 號街屋位於山坡腰部,建築內部空間有三層落差
的變化,具有當年山城街屋的格局;且為淡水醫療歷史的見證及重建街區
聚落與清水街連結的重要指標位置建物。故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
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公告「淡水重建街 16 號街屋」為
臺北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淡水重建街 16 號街屋」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淡水重建街 16 號街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淡水鎮重建街 16 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物本體。
          (二)古蹟土地範圍:淡水鎮淡水段九崁小段 35─1 地號及 35─3 地號
                。
          五、指定理由:
          (一)為淡水中醫師陳其宗行醫之所在地,乃淡水醫療歷史的見證。
          (二)為重建街區聚落與清水街連結的重要指標位置建物。
          (三)位於山坡腰部,居高臨下,建築內部空間有三層落差的變化,見證
                當年山城街屋的格局。
          六、指定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1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800
              08186 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