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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800055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夏字第 9 期 30-31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4 條
旨:
位於臺北縣平溪鄉石底段竿蓁坑小段 377  地號毗鄰之「平溪鄉竿蓁坑古
道」,因於歷史文化及鄉土教育上均具保存之價值,公告登錄為臺北縣文
化景觀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4 條暨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一、文化景觀名稱:平溪鄉竿蓁坑古道。
          二、位置、範圍:
          (一)臺北縣平溪鄉石底段竿蓁坑小段 377  地號毗鄰之未登錄地。
          (二)自萬載橋本體至長亨橋本體古道(含土地公廟、古碑及石田部長紀
                念碑遺址)。
          三、登錄理由:
          (一)平溪鄉竿蓁坑古道係昔日平溪地區居民聯繫坪林的主要道路,留存
                先民的產業交通發展、聚落開發歷史記憶,於地方發展歷史文化與
                現代生態休閒、鄉土教育等均具保存之價值。
          (二)古道位於平溪鄉竿蓁坑聚落內保存完整的古老土地公廟與石碑,沿
                途亦有長亨、萬載兩座保存尚完整的石板橋、老榕樹,以及日治時
                期石田部長紀念碑遺址,深具平溪地方先民拓墾的歷史見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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