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春字第 7 期 25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及古蹟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等規定辦 理,公告臺北縣縣定古蹟「山佳車站」更正古蹟本體範圍
主 旨:公告本縣縣定古蹟「山佳車站」更正古蹟本體範圍。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及古蹟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本府於 91 年 12 月 6 日公告樹林市「山佳車站」指定為本縣縣定 古蹟,古蹟本體原為「面前廣場、車站本體、第一月臺(含候車棚架 )及其附屬空地」,更正為「車站本體、第一月臺(含候車棚架)及 其附屬空地」。 二、古蹟涵蓋範圍為仍維持原公告:樹林市山佳段 408、408-1、443、44 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60、461、49 0、492、493地號。 三、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0 日北府文資第 0980000 437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