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4793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800004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春字第 7 期 25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及古蹟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等規定辦
理,公告臺北縣縣定古蹟「山佳車站」更正古蹟本體範圍

主    旨:公告本縣縣定古蹟「山佳車站」更正古蹟本體範圍。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及古蹟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本府於 91 年 12 月 6  日公告樹林市「山佳車站」指定為本縣縣定
              古蹟,古蹟本體原為「面前廣場、車站本體、第一月臺(含候車棚架
              )及其附屬空地」,更正為「車站本體、第一月臺(含候車棚架)及
              其附屬空地」。
          二、古蹟涵蓋範圍為仍維持原公告:樹林市山佳段 408、408-1、443、44
              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60、461、49
              0、492、493地號。
          三、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0 日北府文資第 0980000
              437 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