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春字第 4 期 13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辦 理,公告「淡水重建街 14 號街屋」指定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淡水重建街 14 號街屋」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淡水重建街 14 號街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淡水鎮重建街 14 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物本體。 (二)古蹟涵蓋範圍:淡水鎮淡水段九崁小段 35 地號及 35-2 地號。 五、指定理由: (一)此建築為老街稀有之老建物之一,且位居老街通路節點,具有老街 意象之指標意義。 (二)建物室內空間緊湊,空間利用機能合理,小空間做最高利用,具有 早期街屋之特性,早期屋主陳其中醫師在淡水地方頗具聲望。 (三)此建物之保存做為地方歷史教育之材料,對滬尾街發展史具有見證 意義。 六、指定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2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1360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