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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700136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8 年春字第 4 期 13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辦
理,公告「淡水重建街 14 號街屋」指定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淡水重建街 14 號街屋」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淡水重建街 14 號街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淡水鎮重建街 14  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物本體。
          (二)古蹟涵蓋範圍:淡水鎮淡水段九崁小段 35 地號及 35-2 地號。
          五、指定理由:  
          (一)此建築為老街稀有之老建物之一,且位居老街通路節點,具有老街
                意象之指標意義。
          (二)建物室內空間緊湊,空間利用機能合理,小空間做最高利用,具有
                早期街屋之特性,早期屋主陳其中醫師在淡水地方頗具聲望。
          (三)此建物之保存做為地方歷史教育之材料,對滬尾街發展史具有見證
                意義。
          六、指定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2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1360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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