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3 期 19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審查辦法第 3 條規 定辦理,公告臺北縣縣定古蹟「新店臺北菸廠鍋爐及煙囪」更正古蹟名稱 及古蹟本體
主 旨:公告本縣縣定古蹟「新店臺北菸廠鍋爐及煙囪」更正古蹟名稱及古蹟本體 。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原「新店臺北菸廠鍋爐及煙囪」更正為「新店臺北菸廠鍋 爐間及煙囪」。 二、古蹟本體:原「鍋爐及煙囪」更正為「鍋爐間及煙囪」。 三、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29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09357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