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1 期 26-27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 基於「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十三公為乙末抗日先烈,墓園具墓 制及民俗意義,有地方文化歷史價值等理由,指定其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本體:墓及碑之建築 物本體)。 二、類別: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樹林市樹新路、俊英街交叉口。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樹林市圳岸腳段 647-37 地號。 五、指定理由:十三公為乙末抗日先烈,其墓園具墓制及民俗意義,有地 方文化歷史價值。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16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08944 號。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92556026 號公告指定縣定古蹟「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本 體、所定著土地之範圍地號為「樹林市圳岸腳段 647-37 地號」及指定 理由之部分,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