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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700089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1 期 26-27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
基於「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十三公為乙末抗日先烈,墓園具墓
制及民俗意義,有地方文化歷史價值等理由,指定其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本體:墓及碑之建築
              物本體)。                                                  
          二、類別: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樹林市樹新路、俊英街交叉口。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樹林市圳岸腳段 647-37 地號。              
          五、指定理由:十三公為乙末抗日先烈,其墓園具墓制及民俗意義,有地
              方文化歷史價值。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16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08944 號。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新北市政府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92556026  號公告指定縣定古蹟「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本
  體、所定著土地之範圍地號為「樹林市圳岸腳段 647-37 地號」及指定
  理由之部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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