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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700089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1 期 26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
基於「坪林尾橋」年代悠久及建築工法、結構、造型皆具特色,又與坪林
鄉的歷史發展相關等理由,指定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坪林尾橋」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坪林尾橋」(本體:橋樑構造本體)。              
          二、類別:橋樑。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坪林鄉北勢溪上游河床(坪林茶葉博物館左前側
              )。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坪林鄉水聳淒坑水聳淒坑小段 51-11  地號(橋
              主體最大投影面積)。                                        
          五、指定理由:                                                  
          (一)本橋創建於 1910 年,1924  年重建,年代悠久。              
          (二)本橋建築工法、結構、造型皆具特色。                        
          (三)本橋與坪林鄉的歷史發展息息相關,昔日為臺北經坪林通往宜蘭重
                要橋樑,是坪林鄉人共同回憶。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16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089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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