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冬字第 1 期 26 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 基於「坪林尾橋」年代悠久及建築工法、結構、造型皆具特色,又與坪林 鄉的歷史發展相關等理由,指定為臺北縣縣定古蹟
主 旨:公告「坪林尾橋」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坪林尾橋」(本體:橋樑構造本體)。 二、類別:橋樑。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坪林鄉北勢溪上游河床(坪林茶葉博物館左前側 )。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坪林鄉水聳淒坑水聳淒坑小段 51-11 地號(橋 主體最大投影面積)。 五、指定理由: (一)本橋創建於 1910 年,1924 年重建,年代悠久。 (二)本橋建築工法、結構、造型皆具特色。 (三)本橋與坪林鄉的歷史發展息息相關,昔日為臺北經坪林通往宜蘭重 要橋樑,是坪林鄉人共同回憶。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16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0894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