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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700011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夏字第 6 期 66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公告變更臺北縣縣定古蹟「新莊慈祐宮」古蹟涵蓋範圍
主    旨:變更本縣縣定古蹟「新莊慈祐宮」古蹟涵蓋範圍公告。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涵蓋範圍:新莊市文德段 519-1、532、533、534、535、536、 
              539、540、540-1、541  地號。                                
          二、變更理由:                                                  
          (一)新莊為臺北最早開發的城鎮,慈祐宮是代表性古蹟。新莊市目前都
                市化嚴重,有必要為慈祐宮擴大保存空間以維護古蹟風貌。      
          (二)對完整的古蹟涵蓋範圍而言,具較佳的完整保存風貌管制的效果。
          三、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18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011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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