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5 期 35 頁
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告「三芝三板橋」指定為縣 定古蹟
主 旨:公告「三芝三板橋」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三芝三板橋」。 二、種類:橋樑。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三芝鄉土地公埔段三板橋小段 92-1 、北新庄子 段店子小段 1 地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物本體為橋、橋墩、水圳(水汴頭至舊橋)。 (二)古蹟涵蓋範圍:臺北縣三芝鄉土地公埔段三板橋小段 92-1 、北新 庄子段店子小段 1 地號。 五、指定理由: (一)三板橋為建於道光初年之大屯山區過溪橋樑,年代相當久,見證三 芝鄉一帶聚落間的發展,並展現早期墾民的智慧。 (二)此橋架於大屯溪(龜仔山溪)上,利用天然溪石作為橋墩,以當地 所產大屯山安山岩鑿成石條,共三個橋墩,四個橋孔,橋墩尚可見 井字排列之構造,具建築史上價值。 (三)位於菜公山與圓山間,下有源源不絕之清澈流水,環境優美。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0006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