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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文資字第 09700000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5 期 35 頁
相關法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 條
旨:
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告「三芝三板橋」指定為縣
定古蹟

主    旨:公告「三芝三板橋」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三芝三板橋」。
          二、種類:橋樑。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三芝鄉土地公埔段三板橋小段 92-1 、北新庄子
              段店子小段 1  地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物本體為橋、橋墩、水圳(水汴頭至舊橋)。
          (二)古蹟涵蓋範圍:臺北縣三芝鄉土地公埔段三板橋小段 92-1 、北新
                庄子段店子小段 1  地號。
          五、指定理由:
          (一)三板橋為建於道光初年之大屯山區過溪橋樑,年代相當久,見證三
                芝鄉一帶聚落間的發展,並展現早期墾民的智慧。
          (二)此橋架於大屯溪(龜仔山溪)上,利用天然溪石作為橋墩,以當地
                所產大屯山安山岩鑿成石條,共三個橋墩,四個橋孔,橋墩尚可見
                井字排列之構造,具建築史上價值。
          (三)位於菜公山與圓山間,下有源源不絕之清澈流水,環境優美。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000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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